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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高龄员工退休与劳动关系管理概览

面对各国不断提高的退休年龄,本文将结合东道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试从退休年龄、退休条款、年龄歧视、再雇佣合同等多个角度,旨在为“走出去”企业对高龄员工的雇佣和聘用提供一些建议,望能有所裨益。

引言

鉴于全球经济的变化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许多国家面临劳动力萎缩的重要挑战。近年来,在老龄化较为严重的亚洲友邻日本、新加坡,一直在对退休年龄进行调整。2020年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70岁就业法案(ASEEP)”[1],规定自2021年4月起,要求企业努力确保70岁以下的高龄者的就业。新加坡国会也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了《退休与重新雇佣(修正)法案》[2]和《中央公积金(修正)法案》[3],逐年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和重新雇佣年龄,到2030年分别调高至65岁和70岁从2022年7月1日起,新加坡的法定退休年龄和重新雇佣年龄将分别上调至63和68岁[4]不仅在亚洲,为应对出生率下降和劳动力不足的现状,欧洲多国也在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例如德国目前计划于2029年达到67岁,比利时的退休年龄也将于2030年逐渐提高至67岁。

面对各国不断提高的退休年龄,本文将结合东道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试从退休年龄、退休条款、年龄歧视、再雇佣合同等多个角度,旨在为“走出去”企业对高龄员工的雇佣和聘用提供一些建议,望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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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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