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退休返聘员工适用竞业限制的效力之争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研究,梳理司法实践对于题述问题的不同裁审方向,并基于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为企业提供实务处理的具体建议,以帮助用人单位尽可能实现法律风险控制与竞业限制目标的平衡。

前言

202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延迟退休”的话题再次引起社会热议。由于延迟退休将采取“渐进式”的方式推进,配套法规难以一气呵成,“靴子”落地前,“退休返聘”是用人单位在人才留用与人员配置中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1]该种模式下雇主与返聘人员之间的权责界定问题受到持续关注。“竞业限制”的效力认定便是前述问题之一,[2]我国法律虽然对劳动关系项下的竞业限制做了颇为具体的规定,但尚未涉及退休返聘员工,从而造成了一定的实践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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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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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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