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写了对邓伦税案的解读,收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次挑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做一下后续解读,希望能帮大家对薪税合规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为啥有时候罚0.5倍,有时候罚4倍,这个是咋确定的?
啥别说了,先看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