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泉劳动法工作室 专栏

签了“电子劳动合同”,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本案中,劳动者以双方劳动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那么,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吗?2020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一、只签电子合同,员工要求“二倍工资”

陈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瑞泓公司,瑞泓公司后于2019年7月5日与陈某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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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泉律师简介

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专家仲裁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

上海人事经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东方电视台陈蓉博客《劳动合同法》节目嘉宾

东方早报-劳动合同法速训营、市劳动保障学会、前程无忧、人才市场报、中华英才等特邀讲师

服务过的单位:韩国三星、联想集团、中国电信、中国电网、中国烟草、中国平安、汇丰银行、百联集团、百脑汇、百安居、白猫、老凤祥、三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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