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 专栏

企业合规该不该“入法”
——从合规不起诉制度谈起

企业合规究竟该不该“入法”?企业合规是否已经具备了充分的“入法”条件?本文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适用现状入手,简要分析该项制度的可行性和亟待明确的问题,以及对企业发展的启示。

前 言

在刚结束的今年全国“两会”上,企业合规问题成为一大关注热点,有多名人大代表就企业合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提出:

“当前,企业法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企业作为特殊的社会经济体、特殊的法律拟制人,传统的以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为主体的犯罪治理模式显然已无法适应和满足企业法人犯罪治理的需要。”

基于此思考,贾宇代表进一步提供具体解决方案: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的试点情况,启动修法程序,适时修改《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试点成果。建议在《公司法》第十章后增加“合规”章节,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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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业务组组长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公司法,擅长处理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长期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相关劳动法咨询及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