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各地疫情再起,隔离职工待遇如何发再次成为社会热点。
国家其实早有规定。2020年1月24日,国家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通知》将范围扩大到了“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也没有明确哪一级政府实施的哪类隔离措施或采取的其他哪类紧急措施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因此产生了理解分歧,当时各地方出台的政策出现了一些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