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疑似职业病员工入职签署免除单位责任承诺对用人单位工伤责任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裁审中的实践案例分析,研究该类承诺的效力及其对后续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影响,为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合规管理方面提供相关指引。

一、相关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健康意识淡薄和职业技能所需,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明知劳动者在入职前即存在相关职业病症状,通过由劳动者出具免除用人单位职业病责任承诺的方式,安排劳动者从事职业禁忌岗位的情况。本文通过对裁审中的实践案例分析,研究该类承诺的效力及其对后续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影响,为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合规管理方面提供相关指引。

二、案例分析

(一)法院认为单位明知员工有职业禁忌而让员工从事禁忌岗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工伤责任(案号:(2014)邵中行终字第38号)

  •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文章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