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靠谱吗?

新年已经来临,但是去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你用完了吗?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第二年3月底前必须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这种规定靠谱吗?

新年已经来临,但是去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你用完了吗?有的单位规定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或第二年3月底前必须休完,否则就“过期作废”,这种规定靠谱吗?

一、就年休假“过期作废”员工申请仲裁

牛某于2010年4月30日进入未来伙伴公司工作,担任大区总监。2018年10月30日,未来伙伴公司向牛某发出辞退通知书。2018年11月7日,牛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未来伙伴公司支付其工资、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还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9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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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