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职工嫖娼可以被开除吗?

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中未将嫖娼、猥亵他人等行为列入严重违纪,或相关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或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参加色情、猥亵他人、嫖娼等违法乱纪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沪地铁一男子偷拍女生裙底被行政拘留……这种人既卑劣又违法,令人震惊,为人不齿,也发人深省!

实践中,有的涉事职工被行政拘留后,所在企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涉事职工不服,由此还引发了不少劳动争议。

如果用人单位因职工参加色情、猥亵他人、嫖娼等违法乱纪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1、吴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

吴某原为S公司的职工。

S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被处罚行政拘留8日及以上,无法正常上班;违法、违规、违背社会公德、诚实信用及其他不胜任岗位等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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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