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载明了一项或者多项解除理由,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又对解除通知中的法定理由进行变更,或者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时,又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补充。这种对解除理由进行事后变更的做法究竟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本文通过实际案例一探究竟。
前言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形,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载明了一项或者多项解除理由,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又对解除通知中的法定理由进行变更,或者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时,又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补充。这种对解除理由进行事后变更的做法究竟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本文通过实际案例一探究竟。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