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我国台湾等地较早地发展起来。我国的劳动力派遣在最近几年才有了一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少数地方通过地方立法加强了对劳动力派遣的规制,而学者也对劳动力派遣开始重视,把它作为研究的对象。
由于各地法律概念的差别,对劳动力派遣概念称谓并没有统一,差异较大。劳动力派遣在理论和实务界有多种的称谓,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为人力派遣、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学界一般称之为劳动派遣。我国内地目前称之为劳务派遣,但也有学者认为:派遣机构向要派企业派遣的是劳动力或员工而不是劳务,派遣机构为要派企业提供的是受托招聘和派遣员工、代理支付工资等劳动管理服务,而这种劳务不同于要派员工为企业提供的劳动。所以,将这种现象称为“劳动派遣”,比称为“劳务派遣”更为恰当。[1]我们认为劳务派遣,更接近加工承揽的概念,即加工单位提供的是劳工在其指挥监督下的劳务,不能体现要派企业对派遣劳工的监督指挥的事实。而劳动派遣的概念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因为劳动作为一种行为,是不能直接派遣的,能派遣的只能是劳动力,只有在派遣完成后,这种劳动力在劳动过程的使用才形成劳动。因此,称之为“劳动力派遣”更合适,既可以体现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之间提供劳动力的交易行为,也可以反映要派企业对派遣劳工的监督指挥的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