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要点问题系统梳理点评(四)

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也很有必要。只有调解结案其实才算是真正解决了问题,否则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后仍然可能会有再审甚至是执行程序,都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就要点问题作出系统梳理点评,以供读者参考。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点评:《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设计了先行裁决和先予执行制度,以最大限度照顾劳动者。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是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不过先行裁决制度在实务中比较少用,因为劳动争议审限本来就只有45天,情况确实特殊的,快审快结即可,没必要在程序上搞得太复杂,毕竟先行裁决后可能一案分为两案,反而增加了当事人诉累,与立法本意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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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