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仅供参考”的病假证明,该批准吗?

现实中,如果劳动者确实就诊并出具了病假证明,但是病假单上另写明本证明“仅供工作单位参考”,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病假呢?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民事案例中,劳动者王某“病假旅游、乐极生悲”的事情引发热议。

王某在就诊预约被取消的情况下,就应正常上班,但王某非但没有申请撤销病假,反而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这就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现实中,如果劳动者确实就诊并出具了病假证明,但是病假单上另写明本证明“仅供工作单位参考”,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病假呢?

她的病假证明上注明“仅供参考”

毛某于2007年9月12日入职航运佳公司,担任海运操作员。后毛某因工作岗位问题与航运佳公司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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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