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民事案例中,劳动者王某“病假旅游、乐极生悲”的事情引发热议。
王某在就诊预约被取消的情况下,就应正常上班,但王某非但没有申请撤销病假,反而擅自将病假挪作他用,这就违反基本诚信义务,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严重违纪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现实中,如果劳动者确实就诊并出具了病假证明,但是病假单上另写明本证明“仅供工作单位参考”,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病假呢?
她的病假证明上注明“仅供参考”
毛某于2007年9月12日入职航运佳公司,担任海运操作员。后毛某因工作岗位问题与航运佳公司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