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案例一:朱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1]
朱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两期劳动合同,约定朱某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城区相关楼宇,在保洁岗位从事保洁员工作。朱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先后被派往六合等地任客服、客服主管。
2019年7月4日,某物业公司向朱某发出调令,将朱某工作地点调整至浦口区,后又于当年7月6日再次向朱某发出调令。针对以上调令,朱某分别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其分管主任、公司董事长表示不接受调岗的意见。2019年7月18日,某物业公司通过EMS快递向朱某寄送了“关于与朱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朱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