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 专栏

服务协议未到期就离职,公司能要求双倍返还培训费吗?

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无故单方提出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制度,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那么,服务协议未到期就离职,公司能要求双倍返还培训费吗?

司法观点

对于培训费的具体数额,虽然公司未提交具体培训费支付凭证,但参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行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关于飞行员培训费的指导标准,公司主张为员工支付的业务培训费用在合理范围内。

结合员工的服务年限,酌定员工应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757048.31元【按31年/36年×(培训费879152.88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按照员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与完整劳动合同年限(入职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比例×培训费计算违约金限额为757048.31元【按31年/36年×(培训费879152.88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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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律师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专家,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深圳办公室公司业务部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第九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律师主要负责劳动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合规性问题咨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起草及修改,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经常就协商解除、解雇、裁员、工伤职业病处理、因病或非因工伤亡、集体协商、内部调查等涉及的劳动法问题等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