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医疗期,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法定期限,根据实际工作年限长短,员工可依法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医疗期设置的本意是为了保护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但相关法律法规除对医疗期内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对于医疗期届满或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该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而能否依鉴定情况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适用的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又极为分散,导致司法实践中各个地区关于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出现了极大的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出现。本文将尝试梳理医疗期相关法律法规的沿革,并结合各地司法裁判案例,对该问题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