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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我国对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及登记备案制度。确认外国人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需以外国人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为前提。建议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其依法申办就业许可。

案例介绍

案例一:A公司与T某劳动争议案[1]

2015年3月,A公司聘请土耳其籍T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月薪酬人民币7万元,并约定给予T某每年两次回国机票、租房补贴等待遇。入职以来,A公司未为T某办理就业许可证。

2015年4月20日,A公司向T某出具《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证明》,A公司单方解除T某的劳动合同,该证明加盖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另,T某提供加盖A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单方解雇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其中明确A公司单方解除与T某的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T某4.5个月工资45万人民币(其中1.5个月工资是公司拖欠的3月8日至4月20日的工资),并提供回国机票。A公司认为该协议仅盖章无个人确认,属无效。T某表示其并不保管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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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