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枫 专栏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基准立法的时机与展望

在互联网、共享经济席卷当今世界的浪潮下,劳动者的工作场景经历了从“工厂时代”到“网络平台”的巨大变化,新时代、新时期的劳动基准立法应面对和回应当下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时代命题,从而让一部法律具有更加长远的生命活力。

一、劳动基准法的基本认识

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基准一般可解释为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或者说,劳动基准就是代表劳动条件。在一国领域内,劳动基准通常是指由国家以劳动基准法的形式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强制执行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条件或待遇,以区别于其他主体以其他形式规定的劳动标准。

任何制度不论其如何变迁,始终都有一条贯穿其中的精神主线,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理念的东西。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理念,也就是劳动法的理念缘起,与市场经济生产方式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所呈现的不平等的状态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尽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自由”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表面上的“合同自由”掩盖了雇佣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需要承担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完全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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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枫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业务组组长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公司法,擅长处理劳动法领域法律事务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长期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相关劳动法咨询及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