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常见法律问题风险分析及应对建议(二)》中说到“劳动者存在特殊限制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期讲解“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问题。
问题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1.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的义务,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只是个别地方法规有此类要求。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