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 专栏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法》等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界定。

经济补偿金在各国和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称为“解职金”。而香港《雇佣条例》将其称为“遣散费”,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则称为“资遣费”。《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界定。

《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是如何对于补偿金进行定性,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社会法视野中的经济补偿金是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社会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一、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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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劳动法权威专家: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总干事、中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

著名的研究学者:1987 年开始从事劳动法学研究以来,公开发表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论著约400余万字。

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疑难案件,在兼任众多社会工作的同时还担任了强生、家乐福、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等数十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应邀参加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及社会其他阶层的讲课,具有丰富的讲课经验,有极强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