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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打探同事工资,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还会考量保护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用人单位的管理价值作利益衡量。通常来说,薪酬保密制度更适用于工作成效难以具体量化考核的岗位,而并不宜适用于一切工作岗位。

案例介绍

案例一:马某与H公司劳动争议案[1]

马某于2013年12月9日进入H公司工作。2016年11月16日,马某向其上级发送电子邮件,称某位员工年薪约为33万元,离职补偿为30万元;而马某年薪约为26万元,与其他员工比工资较低。

2017年2月27日,H公司因向马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因马某严重违反H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在2017年2月27日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决定已经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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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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