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华 专栏

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其责任形式中体现出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于传统公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的特点。劳动法上惩罚性赔偿即为这些特点的一个表现。

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其责任形式中体现出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也不同于传统公法中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的特点。劳动法上惩罚性赔偿即为这些特点的一个表现。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

按现行规定,劳动法上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三种形式:额外补偿金、额外赔偿金、责令赔偿金。额外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劳动法上关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数额或比例,向其支付补偿的一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额外赔偿,指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劳动法上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义务,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数额或比例,向其支付赔偿的一种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责令赔偿金,是在用人单位严重违约或违反法定义务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金额。理解我国现行的制度有必要划清三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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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华
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

劳动法权威专家: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总干事、中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论证和起草工作。

著名的研究学者:1987 年开始从事劳动法学研究以来,公开发表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论著约400余万字。

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处理劳动法领域疑难案件,在兼任众多社会工作的同时还担任了强生、家乐福、上海市企业家联合会等数十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经常应邀参加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及社会其他阶层的讲课,具有丰富的讲课经验,有极强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