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F公司与邵某劳动争议案[1]
案情简介
邵某于2007年3月12日进入F公司处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6月11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连续4次签署续订劳动合同记录,每次续订期限为2年,直至2016年12月31日。嗣后,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案例一:F公司与邵某劳动争议案[1]
案情简介
邵某于2007年3月12日进入F公司处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2日至2007年6月11日,后双方续订了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连续4次签署续订劳动合同记录,每次续订期限为2年,直至2016年12月31日。嗣后,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