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 专栏

约定每周5.5天每天8小时,要付周末加班费吗?

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已经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固定加班0.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司法观点

《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5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考勤管理制度》亦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5.5日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为四十四小时,即每周固定加班0.5天”,在无充分有效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员工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

在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已经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固定加班0.5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已经安排补休的主张,且安排补休亦不能免除履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的法定义务。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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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律师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专家,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深圳办公室公司业务部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第九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律师主要负责劳动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合规性问题咨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起草及修改,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经常就协商解除、解雇、裁员、工伤职业病处理、因病或非因工伤亡、集体协商、内部调查等涉及的劳动法问题等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