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浅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是无法通过员工的免责声明或双方之间的约定来排除这项法定义务。当员工提出不交社保的请求时,用人单位应该果断拒绝!

案件回顾

王先生于2014年12月入职A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在入职6个月后,于2015年7月向A公司提出不要求A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A公司要求王先生提出书面申请,后王先生向A公司出具了不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申请。A公司于2015年8月停止缴纳王先生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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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