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入职时未披露未决劳动争议,单位解雇是否合法?

如果企业在入职时要求员工披露是否与任意前雇主劳动争议状况,员工虚假陈述可否解雇呢?企业是否涉嫌就业歧视呢?

笔者此前曾在《招聘拒录劳动仲裁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一文中指出,将未发生劳动争议作为招聘条件涉嫌就业歧视。但如果企业在入职时要求员工披露是否与任意前雇主劳动争议状况,如员工虚假陈述可否解雇呢?

我们来看近期北京高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员工郭某,2018年4月25日入职京东方公司(以下称“公司”),担任公司工程师一致,双方签订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郭某签了一份《入职声明书》,其中载有“……本人向公司提供的应聘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隐瞒和虚构,并授权公司(或公司授权的其他单位)对本人提供的资料内容进行核实;……本人保证:与原雇主之间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劳动争议……”。后经公司调查,郭某曾与多个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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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