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戴某诉玻璃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
【案情】
1996年11月,戴某进入某玻璃公司工作,2010年11月起戴某任包装股课长。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玻璃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原则,依法变动戴某的工作岗位,戴某正常工时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戴某接受玻璃公司所给予职务调整和变动等。玻璃公司《员工工作规则》的员工考核部分规定:“每月各项奖金考核,以员工行为表现作为升职、调职依据……申诫:罚款500元……”戴某的工资结构为本薪4350元、职务工资1500元、月奖金(不固定)、季奖金(不固定)、奖金(不固定,2016年2月前基本在400元以下)、伙食津贴180元、节日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