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法典与劳动合同终止

《民法典》对清算期间法人地位的明确,将对劳动合同终止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梳理。

引言

《民法典》第一编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民法典》对清算期间法人地位的明确,将对劳动合同终止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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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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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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