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系广东某实业发展公司跟单员。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二审期间,唐某提交如下证据:
1.《某公司唐某调岗工资加薪调整通知书》(以下简称“《加薪通知书》”),其上载明:“某公司原客服部蒙某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已决定取消客服部,将原客服部和跟单部合并成为营销部,某公司调整唐某为营销部岗位已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努力工作优秀为某公司发展辛勤付出,唐某的基本工资从2017年4月25日客服部工作转入开始加薪5000元/月发放(即基本工资10200元/月),提成工资以之前通知书约定不变。广东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