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 专栏

员工二审提交两年前《加薪通知书》,能否主张到工资差额?

员工要求公司补发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提交两年前《加薪通知书》,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唐某系广东某实业发展公司跟单员。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二审期间,唐某提交如下证据:

1.《某公司唐某调岗工资加薪调整通知书》(以下简称“《加薪通知书》”),其上载明:“某公司原客服部蒙某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已决定取消客服部,将原客服部和跟单部合并成为营销部,某公司调整唐某为营销部岗位已增加了很多工作量,努力工作优秀为某公司发展辛勤付出,唐某的基本工资从2017年4月25日客服部工作转入开始加薪5000元/月发放(即基本工资10200元/月),提成工资以之前通知书约定不变。广东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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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曾律师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专家,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深圳办公室公司业务部副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第九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律师主要负责劳动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日常合规性问题咨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等文件起草及修改,各类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经常就协商解除、解雇、裁员、工伤职业病处理、因病或非因工伤亡、集体协商、内部调查等涉及的劳动法问题等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