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专栏

二则案例引发的加班及加班补偿探讨

加班工资历年来一直是劳动争议的多发区,笔者拟从法律规定、举证责任、裁审口径等方面就加班及加班补偿问题予以梳理。

【案例一】

乔某是某公司生产车间员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计算周期。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是:若存在加班,公司会在当月结算0.5倍的加班工资,剩余1倍的加班工资在每月进行累计,在周期届满时最后统一支付。2015年12月30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乔某的劳动合同。2016年1月5日,乔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12期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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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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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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