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裁判宗旨
在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方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但认定劳动者放弃该权利,应以存在劳动者的明示行为作为前提,不能以劳动者的某种行为而推定劳动者默示放弃该权利。
原文标题《已经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裁判宗旨
在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方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但认定劳动者放弃该权利,应以存在劳动者的明示行为作为前提,不能以劳动者的某种行为而推定劳动者默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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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