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基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离职协议签订时如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能会最终影响离职协议的效力,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本篇内容主要围绕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据此提出实操建议。
引言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基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离职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当离职协议签订时如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能会最终影响离职协议的效力,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本篇内容主要围绕离职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据此提出实操建议。
中国首家以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设有北京、苏州、深圳分所;
团队共有四十多名专职律师,为近两百家中外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专项法律服务;
首席合伙人陆敬波,知名劳动法专家、讲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上海财大、上海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兼职教授。
陆敬波律师 新浪微博:http://weibo.com/ljb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