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旺团队 专栏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是否无论何种情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意在禁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但是,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却存在较大争议:是否无论何种情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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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旺团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