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坤 专栏

再谈医疗期实务问题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生病了,而且时间相对较长,没有实现当时试用的目的,能否因此而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提供病历本和用药记录并要求指定医院就诊?再谈一下医疗期的其他实务问题。

谈了医疗期的计算和医疗期的待遇,谈了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以及终止之间的微妙而复杂的关系,仍然有很多人咨询医疗期的问题,所以再谈一下医疗期的其他实务问题。

第一、试用期中的医疗期问题

试用期劳动者肯定是有权休假的,尤其是生病时请病假,不可能因为在试用期而不给劳动者这个待遇。相对合理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生病了,而且时间相对较长,没有实现当时试用的目的,能否因此而延长试用期?要是劳动者连医疗期在内都过了6个月的最长试用期,也就没办法了,虽然没有能够考察清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但不可能再延长试用期了,只能再想试用期满后的办法。比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完全不可行的,最多是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得非常小心,因为法官会怀疑用人单位歧视,甚至是故意排挤。

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有重大疾病怎么办?原劳动部1995年通过复函的方式称: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一复函也仅针对精神病员工,其他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呢?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参考公务员招录体检中的身体是否合格的标准来衡量,如果确实属于不合格范围的,而且是在试用之前就存在,招录之时未能及时发现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其身体不合格作为理由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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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坤
律师,法学博士,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著名劳动法专家:长达20年的劳动法从业经历,曾任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劳动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参与众多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现任深圳市总工会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资深的从业经历:担任众多500强企业在华法律顾问,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深厚的学术背景:法学博士,深圳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研究员。

丰富的授课经验:主讲数百场劳动法规相关的培训与大型会议。

工作经历

彭律师是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彭律师担任众多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其中包括平安保险集团、平安银行、华为、华强集团、粤港供水、华丝股份、长城国际、艾默生电气、雅达电子、深日油墨、柯尼卡美能达、埃赛力达、奥兰若、艾奕康、赛尔康、科博贸易、利丰采购、黛丽斯、爱斯福电讯设备等),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的,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各类法律问题,接受法律咨询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查修改起草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及法律意见书等各类法律文件,代理客户在各级仲裁庭和法院参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等仲裁和诉讼活动,处理过逾千起劳动争议。

教育背景

彭律师拥有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安交通大学法学硕士及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经济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