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桂彬 专栏

详解竞业限制10大问题(下)

如何正确运用竞业限制协议免受不当竞争行为的侵害,不至于因处理不当而导致协议无效,这是众多企业都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为(下)篇。

本文为此系列文章(下)篇,文章(上)篇请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详解竞业限制10大问题(上)

六、企业未支付补偿,员工是否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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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桂彬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动关系综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