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一直由其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自行缴纳,现主张将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赔偿给其个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25日,汪某入职甲公司,岗位为秩序维护员。汪某在职期间养老保险一直由其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自行缴纳。汪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8年4月22日,甲公司将汪某的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12小时。2018年5月,汪某向以甲公司未缴社保要求社保损失赔偿向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7月19日,在仲裁委开庭时,汪某当庭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要求其每天上班12小时,严重违反8小时工时制,违反劳动法规定”。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