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傲霜 专栏

从欺诈构成讲员工学历造假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每个个案的特殊性,并不能“一刀切”地认为“凡是学历造假均构成欺诈”。笔者从曾代理的一起案件出发,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以一系列真实案例来看法院的认定标准。

前言:就员工学历造假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较为经典的案例有“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该案例被选为最高法公报案例,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该案例裁判摘要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应聘者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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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傲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傲霜律师,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法律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多年。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大成雇佣与劳动专委会委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外资、民营企业常年劳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