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杨于2013年3月25日入职世德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世德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内容为:“宋杨:鉴于你自2014年1月15日后未向公司提供任何相关医院证明,也未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在收到公司要求3月20日返回公司报到的通知后,也未按期返岗。你的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于3月25日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4年3月28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离职证明。离职时办理好相关离职及工作交接手续,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