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公司“经营困难” 是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如何理解此处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简述

吴某于2017年7月4日进入飞讯公司(化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2018年9月11日,吴某向飞讯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吴某……,因贵公司对本人存在以下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存在严重的拖欠工资行为;2.自2018年7月1日至今,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本人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与合同工资不符合……”吴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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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