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旺团队 专栏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中协商变更程序的常见错误

实践案例中,因用人单位未能合法履行协商变更程序而被判决违法解除的情况不在少数。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中用人单位在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常见错误做一个分享。

企业发生搬迁、兼并、资产转移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往往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作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随着用人单位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前都会履行法定程序——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然而实践案例中,因用人单位未能合法履行协商变更程序而被判决违法解除的情况不在少数。今天笔者就来和大家就“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中用人单位在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常见错误做一个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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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旺团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