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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二次劳动合同后,必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起,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引发争议不断。劳动合同法中的“二次”法条,具体指的是什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起,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引发争议不断。劳动合同法中的“二次”法条,具体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的“二次”是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持续令企业困扰的“二次”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答案是否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须满足下文中所述的前提条件,并且因地域不同而适用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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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旺团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