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起,该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引发争议不断。劳动合同法中的“二次”法条,具体指的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的“二次”是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持续令企业困扰的“二次”条款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那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答案是否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须满足下文中所述的前提条件,并且因地域不同而适用有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