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 专栏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提前通知吗?

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和法定终止,单位有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吗?各地的规定有何差异?

简述

据报载,连续干了8年电工的刘晓桐,应聘入职北京一家大型文化体育公司,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起止期限为2016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

刘晓桐反映,合同到期前,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告知即终止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公司不认同该说法,主张其于2018年7月16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了劳动者合同终止事宜。为证明该主张,公司提交了谈话记录。该记录为手写并载有:本人刘晓桐于2018年7月16日下午17:10左右接到本部门冯经理通知不再与本人续签劳动合同,让本人到人事部找姜小姐谈补偿事宜。落款为:刘晓桐,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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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劳动法专家

周斌(阿斌),劳动法专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主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负责人,资深劳动法专栏作者。

2008年起在《人才市场报》每月点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1年他在《劳动报》上的劳动法专栏文章获得第二十届上海新闻奖。

他是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劳动保障学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理事,兼任上海合拓企业管理公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讲教师、上海市总工会培训中心《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教师、上海市劳动保障学会《人事上岗证书》培训教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人力资源法务咨询师》培训教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