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 专栏

劳动者隐瞒刑事犯罪历史,能否解雇?

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取欺诈的方式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无效。不但如此,用人单位还可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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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