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停产的概念
停工停产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无法安排职工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二、停产停工的条件
对此,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界定,即停工停产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停工停产的概念
停工停产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无法安排职工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二、停产停工的条件
对此,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即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界定,即停工停产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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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
曾任瀛和律师机构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股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2015年度深圳优秀专业律师
2016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7年度瀛和律师机构优秀律师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品牌贡献奖
2018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2019年度瀛和律师机构金牌讲师奖
擅长从成本角度分析法律风险,从管理角度解决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优化管理的三位一体角度而不是单纯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