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傲霜 专栏

浅析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报告义务

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离职后的“报告义务”,对此操作是否可行,是否具有相关规定与判决支撑呢?本文将重点讨论争议较大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报告义务”,供各位商榷。

竞业限制主要为保护用人单位科研成果、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而创设,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用人单位则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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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傲霜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傲霜律师,美国伊利诺伊州理工大学法律学硕士,曾任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多年。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律师,大成雇佣与劳动专委会委员,长期担任多家大型外资、民营企业常年劳动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