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斌 专栏

不胜任工作单方解除员工的九大误区

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常常面临败诉,可能是踏入了不胜任工作单方解除员工的九大误区,快来看看都有哪些误区。

1、领导说不胜任,你就不胜任

当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时,不胜任是一个法律评判,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才可以得出结论。

领导对员工的评价,是一个纯粹主观的评判。当没有客观依据、评价标准时,领导对员工是否胜任的评价,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所以,拿领导的主观评价,做为不胜任单方解除的理由构成,必败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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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胡写
2019年06月13日
刘昊斌
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现任主任

10余年从业经历,曾被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台、中国青年报、最高人民法院报、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信报等各界媒体广泛采访和报导。

多次受中国教育电视台邀请,登台讲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受北京电视台邀请,讲授、跟踪解析劳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变迁。

承办多起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包括全国首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案、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首例违法辞退后继续履行案等,受到各界媒体与电视台的追踪报导。

具有丰富的非诉工作经验,先后为北京近千家企业提供服务。曾任英大传媒出版集团、诺和诺德、默克雪兰诺、博士伦、思源集团、中国金融在线等国内百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性劳动关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