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根旺团队 专栏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仍在企业工作,企业终止合同有风险?

因HR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从而未能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日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此后,如员工继续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是否依然有权利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由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单方解雇劳动者有着十分苛刻、严格的规定,因此,前述法规无疑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企业便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从而顺理成章地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在企业的日常用工管理中不乏出现管理漏洞的情况,例如,有些企业的HR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从而未能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日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此后,如员工继续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是否依然有权利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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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旺团队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张根旺律师2008年加入大成律师事务所,此前曾在多家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他是劳动法和人力资源领域诉讼和非诉事务的专家,同时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研究委员会委员;目前担任大成中国区劳动法和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大成中国区劳动法专业领域的领导人。

张根旺律师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常年为客户提供各类合规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协助客户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为跨国公司制订兼并收购时适用的人力资源重组及员工转移等方案;提供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及变更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在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清算过程中,多次向客户提供劳动法领域的建设性法律意见。张根旺律师尤其擅长为企业提供有关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法律培训和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