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劳动合同。由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单方解雇劳动者有着十分苛刻、严格的规定,因此,前述法规无疑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企业便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从而顺理成章地终止劳动关系。然而,在企业的日常用工管理中不乏出现管理漏洞的情况,例如,有些企业的HR一时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从而未能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日前向员工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通知。此后,如员工继续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是否依然有权利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