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在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与履行以及法律责任方面都作出了重要的调整,以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需求。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律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并对草案提出若干修改意见。
一、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明确其立法依据为“劳动法”,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由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编制的员工,因此仅以《劳动法》作为征求意见稿的立法依据会与其适用范围产生冲突,建议予以修改。同时,作为正式的法律条文,用语应予以规范,第一条中的“劳动法”建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