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燕玲 专栏

司法新动向:试用期内如何辞退员工?

本文中,笔者就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出台距今,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试用期解除案件时发生的新的变化,结合案例作进一步分析。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第11条第三款试图放宽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的要求,该条款明确指出:“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解答》出台距今,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审理试用期解除案件时发生了哪些新的变化,笔者接下来将结合案例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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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玲
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劳动仲裁和诉讼、工会法、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等。

梁燕玲律师有超过2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为许多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进行劳动法方面的培训,起草和修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律文件,就劳动关系、工会、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集体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及休假、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多方面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梁燕玲律师担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委员、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劳动和移民委员会副主席,并担任清华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兼职教授和导师。梁律师曾被“中国人才”(China STAFF)评选为 “年度最佳劳动法咨询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