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早退下班发生交通事故不认定工伤,
负主责以上的,当然也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迟到早退好像认定工伤没有问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为迟到早退不属于“合理时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在劳动者未依法上班而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仍将此视同为工伤,没有合理依据。